大宗交易规则_

大宗商品

  大宗交易规则_上交所大宗贸易规矩 3.7.1 正在本所举办的证券交易适当以下条款的,可能采用大宗贸易形式: (一)A 股单笔交易申报数目应该不低于 30 万股,或贸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 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申报数目应该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 美元; (三)基金单笔交易申报数目应该不低于 200 万份,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交易申报数目应该不低于 1000 手,者贸易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本所可能遵照墟市环境调治大宗贸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授与下列大宗贸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订价值申报; (四)本所承认的其他大宗贸易申报。 3.7.3 本所每个贸易日授与大宗贸易申报的时光区别为: (一)9:30 至 11:30、13:00 至 15:30 授与意向申报; (二)9:30 至 11:30、13:00 至 15:30、16:00 至 17:00 授与成交申报; (三)15:00 至 15:30 授与固订价值申报。 贸易日的 15:00 仍处于停牌形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授与其大宗贸易的申 报。 3.7.4 每个贸易日 9:30 至 15:30 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举办算帐交收。 每个贸易日 16:00 至 17:00 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贸易日举办算帐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该囊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偏向等。

  意向申报应该确凿有用。申报方价值不昭着的,视为起码愿以规章的最低价值 买入或最高价值卖出;数目不昭着的,视为起码愿以大宗贸易单笔交易最低申报数 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授与(囊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值)时, 申报方应该起码与一个授与意向申报的会员举办成交申报。

  3.7.7 交易两边就大宗贸易竣工划一后,应该委托会员通过贸易生意单位向本 所贸易体例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该囊括以下实质: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交易偏向; (四)成交价值; (五)成交数目; (六)本所规章的其他实质。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值和成交数目必需划一。 3.7.8 交易两边竣工订定后,向本所贸易体例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贸易价值 和数目必需划一。 除本所另有规章外,大宗贸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已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除 或蜕变。交易两边必需供认贸易结果、推行算帐交收任务。 3.7.9 提出固订价值申报的,交易两边可按当日竞价贸易墟市收盘价值或者当 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均匀价值举办申报。 固订价值申报指令应该囊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偏向、贸易类型、贸易 数目等。 正在授与固订价值申报功夫内,固订价值申报可能撤除;申报时光已毕后,本所 遵照时光优先的准绳对固订价值申报举办成婚成交。未成交一面自愿撤除。

  3.7.10 有价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值,由买方和卖正直在当日价值涨跌幅 局部限制内确定。

  无价值涨跌幅局部证券的成交申报价值,由交易两边正在前收盘价值的上下 30% 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值之间自行交涉确定。

  每个贸易日 16:00 至 17:00 授与的申报,实用于当日其他贸易时段授与的涨跌 幅价值。

  3.7.11 会员应该保障大宗贸易插足者实质具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 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贸易生意单位的机构插足大宗贸易,应该通过持有或者租用 的贸易生意单位提出申报,并确保具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贸易实行一级贸易商轨制。 经本所承认的会员,可能承担一级贸易商,通过本所大宗贸易体例举办债券双 边报价生意。 3.7.13 大宗贸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阴谋,成交量正在大宗贸易已毕 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正在每个贸易日已毕后通过本贸易所网站发布以下贸易消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贸易,实质囊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 量、成交价值以及交易两边所正在会员证券买卖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贸易,实质囊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 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订价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买卖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贸易涉及法定消息披露恳求的,交易两边应遵循相合执法规矩履 行消息披露任务。

  深交所大宗贸易 3.6.1 正在本所举办的证券贸易适当以下条款的,可能采用大宗贸易形式: (一)A 股单笔贸易数目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公民币; (二)B 股单笔贸易数目不低于 3 万股,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港币; (三) 基金单笔贸易数目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公民币; (四) 债券单笔贸易数目不低于 5 千张,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公民币; (五)债 券质押式回购单笔贸易数目不低于 5 千张,或者贸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公民币; (六)众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贸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公民币,且个中单 只 A 股的贸易数目不低于 10 万股; (七)众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贸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公民币,且其 中单只基金的贸易数目不低于 60 万份; (八)众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贸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公民币,且其 中单只债券的贸易数目不低于 2 千张。 本所可能遵照墟市需求,调治大宗贸易的 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贸易采用订定大宗贸易和盘后订价大宗贸易形式。 订定大宗贸易,是指大宗贸易两边互为指定贸易敌手方,交涉确定贸易价值及 数目的贸易形式。 盘后订价大宗贸易,是指证券贸易收盘后遵循时光优先的原 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均匀价值对大宗贸易交易申报逐笔连 续联络的贸易形式。 3.6.3 采用订定大宗贸易形式的,本所授与申报的时光为每 个贸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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